关于对青海省推荐性地方标准进行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关于对青海省推荐性地方标准进行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锂业有限公司,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
根据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函》青质监标函[2016]81号文件要求,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承担21项青海省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为使该项工作保质保量,高效完成,标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自查
1.工作要求
各标准起草单位根据自身标准的实用性以及需求,按照《青海省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实施方案》(青质监标函[2016]81)的要求,对推荐性地方标准进行自查,有理有据的初步得出标准废止、转化、协调、修订或继续有效的结论,为标准集中复审工作高效完成奠定基础。
2.自查内容
(1)标准的范围:评估标准是否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标准,不属于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2)标准的层次:我国目前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在标准自查中如需要将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应给出"转化"的结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3)标准的协调性:首先是与基础标准的协调和配套。其次是制定的标准与相关标准在主要内容上的相互协调。在自查过程中要评估标准与其他标准是否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甚至主要技术指标矛盾的问题。标准存在交叉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重复、矛盾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若标准涉及不同管理主体,无法直接给出"废止"或"修订"结论的,应给出"协调"的评估结论,并提供交叉矛盾的标准清单,指出交叉矛盾的主要内容,给出具体的协调建议。
(4)标准的适用性:主要从标准对应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是否被淘汰,标准没有实施效应或无人使用。已被淘汰或标龄过长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对于采标标准,对应国际标准、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否已更新,已更新的且适用于我国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内容是否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相适应,是否具有实用性,如不适应或者不实用,应给出"修订"的结论,相反则给出"继续有效"的结论。
二、标准复审
标委会成员对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报告、标准编制说明和标准文本逐一进行复审前的准备,适时召开标委会标准复审工作会议,标委会成员及标准起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最终确定标准的复审结论。
三、进度安排
1.各单位确定1~2名联系人,将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于7月6日前发送至委员会秘书处。
2.各单位按照标准自查内容,撰写自查报告并将标准编制说明和标准文本电子版于7月15日前报送至委员会秘书处。
3.标准复审工作会议计划8月中下旬在西宁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委员会秘书处于8月底前,将最终复审结果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联系方式
标委会秘书处:青海省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王兴权
地 址: 格尔木市金峰路70号
邮 编:816099
电 话:0979-8497829
邮 箱:qhyhbw163.com
附件:《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函》
(青质监标函[2016]81号)
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