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方标准技术审查规范
为保障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领域内地方标准审查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制订本地方标准技术审查规范。
1申请
1.1标准起草完成后,由起草单位向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1.2申请技术审查的地方标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b) 地方标准送审稿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写完成;
c) 地方标准的内容与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任务书的内容一致;
d) 地方标准已在标准所涉及的领域内广泛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研究机构、检测机构及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相关方的意见;
e) 地方标准格式符合GB/T 1.1的要求。
1.3起草单位提出技术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 地方标准审查申请书(见附件);
b) 标准送审稿;
c) 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
d) 《青海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
e) 主要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报告;
f) 主要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
g)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所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及译文;
h) 《青海省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书》(复印件)。
注1:上述材料中a、b、c、d、h项为必要材料,其余项视标准具体情况选择提交。
注2:上述材料,需各提交纸质材料一份,其中b、c、d项还需提供电子文本。
2初审
2.1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收标准送审材料后,应按4.3的要求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材料将进行初审。
2.2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按下列要求对地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初审:
a) 标准文本对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
b) 标准送审稿:
1)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青海省地方标准有机衔接;
2) 要素和内容完整,结构合理,层次分明;
3) 内容不应涉及地方保护,不应有阻碍市场流通或强调行业、部门或企业利益等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
4) 格式符合GB/T 1.1的要求;
c) 标准编制说明符合附件的要求;
d) 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参数有试验验证材料。
2.3经初审符合5.2要求的,由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请示。
2.4经初审不符合5.2要求的,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地方标准初审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反馈至机关和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对送审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
3审查准备
3.1由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审查专家组建议名单。专家组人员原则上一般为7人以上(含7人,并应为奇数),强制性标准审查专家一般为13人以上。
3.2标准主要起草人不应为审查专家,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宜超过2人。
3.3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完成以下工作:
a) 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纸质书面请示一式两份(格式见附录G),并加盖公章;
b) 提交初审合格的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
c)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技术审查事项后,在标准审查会议召开前3 d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以纸质或电子的形式提交给审查专家;
d) 起草审查会议纪要的初稿。
4技术审查
4.1审查内容
标准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a) 宏观性:审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标准的名称与内容是否相符;
b) 协调性:审查标准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相一致,是否与现行的上级标准相抵触;对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得当;
c) 完整性:审查标准的结构、要素、内容是否完整;
d) 统一性:审查标准中的名词术语、计量单位及符号是否统一,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引用标准的条文与原文是否统一;
e) 适用性:审查标准中的各项规定是否正确,有无相互矛盾;技术指标是否合适,方法是否经过验证;
f) 文体和文字:审查文本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做到层次分明,语言通顺,文字简练,限定准确,用语得当,用字正确,标点清楚;
g) 数字:审查数值是否正确,有关数值之间有无矛盾;
h) 图形:审查图形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有关制图标准;
i) 格式:审查标准的格式是否符合GB/T 1.1的相关要求。
4.2审查方法
4.2.1标准技术审查有函审和会议审查等形式,原则上以会议审查为主,审查会议由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
4.2.2会上应成立审查专家组,并推举专家组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4.2.3在专家组组长主持下,对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标准送审稿的内容逐章、逐条进行审查,并对需要修改的内容形成明确的修改意见,审查完成后形成《青海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
4.3审查要求
4.3.1审查过程中,对于不能定论的问题,由专家组讨论形成原则性指导意见,由起草单位在会后组织落实和修改。
4.3.2专家组认为需要验证的数据,由起草单位确认后,将确认的验证数据作为会议审查的补充材料书面提交专家组长签字认可。
4.3.3起草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和修改意见作如实记录。
4.3.4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指定专人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好记录。
4.3.5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强制性地方标准应经审查专家组成员一致同意为通过。
4.3.6审查未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按程序提交审查。
4.4起草单位需在审查会现场落实以下方面:
1. 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文本,每位参会人员1套。
2. 提供只少1套,标准中提及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即标准中引用的标准;
3. 起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初稿);
4. 审查会现场应有投影、电脑、打印机。
5报批
5.1通过审查后,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于30 d内完成修改,形成报批材料报送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5.2起草单位应报送材料:
1. 按审查会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成后的标准文本纸制2份及标准文本的TCS电子版。
2. 编制说明纸制2份及Word电子版。
3.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制2份及Word电子版。
4. 会议纪要(签字原件)纸制2份及对签字原件的扫描电子版。
5. 审查专家组名单(签字原件)纸制2份及对签字原件的扫描电子版。
6. 起草单位申请批准发布函(正式文件)1份。
5.3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完成如下工作:
a) 按照审查意见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复核;
b) 填写《青海省地方标准报批复核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并连同相关报批材料,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c) 经审核不符合报批要求的,返回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上报;
d) 对报批材料建立电子档案。
6后续工作
每次审查的专家信息均应收入青海省标准化专家库,主要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及现从事专业、职务及职称、联系电话、邮箱、所审查标准情况等内容。
7联系方式
7.1地址: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青海省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格尔木市金峰路70号)。
7.2邮编:816099
7.3电话:15509793350、18297295114
7.4 传真:0979-8497829
7.4 邮箱:qhyhbw@163.com
7.5 联络人:王兴权、程金莲
ypeImages/icon_doc.gif"/>附件1:地方标准审查申请书.docx
ypeImages/icon_doc.gif"/>附件3: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oc
ypeImages/icon_doc.gif"/>附件4:地方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doc
ypeImages/icon_doc.gif"/>附件5: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流程图.doc
青海省化肥和化工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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